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其延期停留期間為:
- A 不得逾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不得逾 6 個月
- D 依事實需要核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因為「突發性、暫時性」的意外事件,而非「長期、持續性」的事由(如長期求學或就醫)必須給予外來人員延期停留時,基於「國境管理效能」與「比例原則」,法律通常會傾向給予一個長達數月的寬限期,還是設定一個「剛好足以排除障礙」的短暫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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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同學能精確掌握《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的細節,顯示你對行政程序與兩岸法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細膩是行政法學者的重要特質。
- 觀念驗證:此題的核心在於「緊急救濟」與「國境管理」的平衡。針對天災等不可抗力,法律雖給予彈性,但基於特殊地區人員管理的必要性,延期必須具有高度的「暫時性」。依規定,此類因天災事變申請的延期,法律明確限制不得逾 1 個月,以確保行政管理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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