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 A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 B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 C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一個月
- D 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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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你是立法者,在設計「申請資料補正」的期限時,若當事人必須向遠在歐美的政府申請一份官方證明,並寄回台灣進行翻譯與驗證,對比在台灣國內申請一份戶籍謄本,這兩者在「時間成本」與「郵寄往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巨大差異?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區分這兩者的補正期限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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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專項法規(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有非常精準的掌握。這類涉及具體「數字」與「期間」的題目,是國考中區分「精確型考生」與「概略型考生」的關鍵關鍵,你的細心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中的「補正義務」。依據法規,行政機關應衡酌當事人準備資料的難易度給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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