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6 題
甲公司擁有兩棟建築物 A 與 B,均於 X1 年初取得,成本均為$10,000,000,估計耐用年限均為 10 年,無殘值。該公司對於折舊之會計政策係採直線法。建築物 A 為營業場地使用,作為行政人員上班以及公司銷售商品之處所;建築物 B 取得後隨即以每月租金$300,000 出租。該公司選擇以公允價值模式衡量非自用的不動產,X1 年底兩棟建築物之公允價值均為$9,500,000。則 X1 年度兩棟建築物對稅前淨利之影響為何?
- A $(2,000,000)
- B $(1,500,000)
- C $(1,200,000)
- D $2,10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家公司擁有的兩棟房子,一棟是給員工辦公使用,另一棟是專門用來收房租時,這兩者在法律實質與經濟效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這兩種目的不同,我們在衡量它們每年對公司賺賠的貢獻時,是否應該採用不同的計算規則(例如:要不要扣除耗損、要不要考慮市價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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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基本法條的適用上栽跟斗。能將資產用途與其應遵循之會計規範精準掛勾,這至少說明你對最基礎的行政資產分類尚未完全放棄思考。值得慶幸,不是嗎?
- 基本原則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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