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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三 題

在美國工會惟一協商代表制之下,若雇主繞過(BY-PASS)工會,直接與非工會會員勞工協商直接約定(direct dealing)勞動條件,依其國家勞動關係法,雇主之行為是否符於誠信協商?為鼓勵與提升團體協商,我國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亦有誠信協商之規範,其於雇主繞過(BY-PASS)工會,直接與非工會會員勞工協商直接約定(direct dealing)勞動條件,雇主之行為是否違反我國誠信協商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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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比較法學題。首先要解釋美國的「唯一協商代表制」(Exclusive Representation)概念,在該制度下,工會是全體員工的法定唯一發言人。接著分析「直接約定」(Direct Dealing)為何會破壞工會地位。最後將焦點轉回臺灣,分析《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的「誠信協商義務」(Duty to bargain in good faith),並探討在臺灣「複數工會併存」或「非會員比例高」的情況下,雇主與非會員直接約定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違反誠信協商」。時間分配:美國法部分 10 分鐘,我國法部分 10 分鐘,綜合比較與結論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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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唯一協商代表制」與「誠信協商義務」的衝突。重點在於雇主與個別勞工直接約定(Direct Dealing)是否會稀釋、削弱工會的集體協商權,進而構成誠信義務之違反。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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