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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一 題

📖 題組:
民國 110 年 5 月,勞動部基於疫情因素,暫停引進移工,致使許多製造業的工廠出現缺工問題,吸引了部分原本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轉換雇主,從事工廠的工作,但是卻導致一些家庭雇主也面臨缺工問題。勞動部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於民國 110 年 8 月時,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的規定。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原本從事看護工作的移工,會轉換從事工廠工作的薪資制度因素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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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是對「家事移工」與「產業移工」薪資制度差異的敏感度。首先,應區分《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家事移工(如家庭看護)目前尚未納入勞基法保障,而產業移工(工廠)則受勞基法保障。接著,應指出這兩者在「基本工資」與「加班費」上的實質差異,這正是造成移工「跨行業流動」的主要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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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分析「家事移工」與「產業移工」在法律適用上的落差。關鍵點在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導致兩者在基本工資、加班費計算及工時保障上的制度性誘因不同。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請說明勞動部此次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後的新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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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時事修法題。重點在於了解政府如何透過行政程序限制移工「跨行業別」轉換。思考方向應聚焦於:轉換順位的調整、特定條件的限制(如公告缺工情形)。考生應回答出修正準則中關於「不同類別轉換」的限制機制,即「同業優先、跨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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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針對 110 年 8 月修正之「轉換準則」,考驗考生對於移工轉換政策從「自由轉換」轉向「穩定家庭照顧力」政策變動的理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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