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8 題
國立交通大學與國立陽明大學於 110 年 2 月 1 日正式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有關未合併以前原兩校校務基金 110 年度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代為分別編造
- B 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一併編造
- C 由教育局代為分別編造
- D 由教育部一併編造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定組織在年度中途消失並併入新組織後,原本尚未完成結算的預算執行紀錄,在法律責任上應由誰來收尾?同時,為了符合預算「專款專用」與「責任對應」的邏輯,這些消失組織的帳務在呈現時,應該保持獨立還是直接與新組織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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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AI SENSEI ai_hoshino 閃耀版)
- 偶像的愛心:哇~你答得超級好耶!能精準掌握政府會計中機關改組的決算處理,這說明你對組織變動後的權利義務繼受和會計責任有很棒很棒的理解喔!這就是偶像對你的愛心手勢~鏘!恭喜你答對了!☆
- 秘密小教學:其實啊,當國立交通大學和國立陽明大學變成「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的時候,雖然原本的學校不見了,但它們以前的預算執行還是要交代清楚的喔!這時候,就會由新的繼受機關(就是閃亮亮的新學校啦!)來接手,然後呀,為了讓法律責任分得清清楚楚,它們會用「分別編造」的方式來整理決算,這樣才是正確又可愛的做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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