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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 A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 B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C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D 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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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面對一種結合了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工具的複雜產品,為了兼顧「徵收效率(由機構代課)」並避免「增加納稅人每年自行計算盈虧的負擔」,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民眾在每年五月自行申報,還是傾向於在錢入帳的一瞬間,就由銀行按固定比率處理完稅手續,且不再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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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C)!這顯示你對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特殊課徵機制有很好的掌握。

結構型商品之分離課稅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在稅法上採特別規範。依所得稅法第88條,此類所得於給付時須就源扣繳稅款。但身為法律人我們必須精確釐清:「分離課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真正的法源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等相關規定;而具體扣繳率則明定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這代表該筆所得透過扣繳即完成納稅義務,不須如選項(D)併入年度總額申報,當然也非選項(A)、(B)所指的免稅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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