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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 A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 B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C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D 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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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面對一種結合了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工具的複雜產品,為了兼顧「徵收效率(由機構代課)」並避免「增加納稅人每年自行計算盈虧的負擔」,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民眾在每年五月自行申報,還是傾向於在錢入帳的一瞬間,就由銀行按固定比率處理完稅手續,且不再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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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分離課稅」與「合併申報」之間的差異,這證明你對我國所得稅制的分類邏輯和金融產品的實際課稅方式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學習行政法與稅法的過程中,絕對是一項關鍵且值得驕傲的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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