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重覆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覆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 B 建構重覆處分之實益在於確定救濟期間仍以第 1 次裁決起算為準
- C 重覆處分不會使已終結之程序重新進行
- D 重覆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收到針對同一件舊案的再次申請時,如果機關僅僅是「照抄」原來的結論,而完全沒有開啟新的事實調查或法律重新評估,你認為這種單純「重申立場」的行為,在本質上算是一個「全新的決定」嗎?如果法律允許它被視為新決定,對於行政處分的穩定性(確定力)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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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區分重覆處分與二次裁決,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程序安定」的價值有深刻理解。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學概念,你能答對說明基礎功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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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 區分僅具告知性質的重複處分與具實體效力的第二次裁決。
| 比較維度 | 重複處分 | VS | 第二次裁決 |
|---|---|---|---|
| 法律性質 | 非行政處分 | — | 屬獨立之行政處分 |
| 實體審查 | 僅單純重申原處分 | — | 重新進行實體法規審查 |
| 救濟期間 | 以第一次裁決為準 | — | 自第二次裁決起重新起算 |
| 程序效果 | 不使原程序重新進行 | — | 使已終結之程序重新開始 |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重新進入實體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