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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重覆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重覆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 B 建構重覆處分之實益在於確定救濟期間仍以第 1 次裁決起算為準
  • C 重覆處分不會使已終結之程序重新進行
  • D 重覆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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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收到針對同一件舊案的再次申請時,如果機關僅僅是「照抄」原來的結論,而完全沒有開啟新的事實調查或法律重新評估,你認為這種單純「重申立場」的行為,在本質上算是一個「全新的決定」嗎?如果法律允許它被視為新決定,對於行政處分的穩定性(確定力)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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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區分重覆處分二次裁決,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程序安定」的價值有深刻理解。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學概念,你能答對說明基礎功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 區分僅具告知性質的重複處分與具實體效力的第二次裁決。
比較維度 重複處分 VS 第二次裁決
法律性質 非行政處分 屬獨立之行政處分
實體審查 僅單純重申原處分 重新進行實體法規審查
救濟期間 以第一次裁決為準 自第二次裁決起重新起算
程序效果 不使原程序重新進行 使已終結之程序重新開始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重新進入實體審議」。
🧠 記憶技巧:重複只是複讀機,二次才是新處分;看有無重新審查,定救濟起算日。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的所有回函皆視為新的處分,忽略了是否「重新進行實體審查」的判斷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訴願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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