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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擔任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B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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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過失犯檢驗架構的掌握,特別是「客觀歸責理論」中「信賴原則」與「被害人自我負責/與有過失」之爭點。解題時應先確認刑法已廢除業務過失,直接論以普通過失致死罪;接著依序檢驗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並清楚點出被害人乙的違規與催促行為,不能阻卻甲身為駕駛人的防免義務與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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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自陷風險(或與有過失)是否能阻卻行為人之客觀歸責?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違規,是否仍有信賴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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