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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二 題

照護弱勢是政府長期關注的重要工作,請以都市更新條例為法源基礎範圍,說明與評論依規定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因其所居住建築物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計劃拆除或遷移,而導致無屋可居住時,對符合住宅法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的安置居住協助機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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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都市更新過程中最核心的「居住正義」與「弱勢安置」機制的法規掌握度。考生應立即聯想到《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的特別規定,答題時需精確點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主動介入角色與具體協助方式(社宅、租金補貼),並在評論部分結合實務現況(如社宅存量不足、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者領取現金補償後的困境)進行深度法理與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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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更新雖旨在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但其拆遷過程往往對弱勢住戶產生巨大的居住衝擊。為落實居住正義,《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明定,對於特定弱勢住戶,地方主管機關負有主動提供安置協助之義務,以減緩都更帶來的居住剝奪感。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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