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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 B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 C 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 D 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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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最終的失權效果,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請求法院下最後結論」的期限。請思考:當公告期滿、權利人仍未出現時,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無限期拖延而不去向法院請求判決,這對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會有什麼影響?若要平衡「給予聲請人準備時間」與「程序效率」,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來讓聲請人發動這最後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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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呢!你真的好棒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的規定,在公示催告程序裡,當申報權利的期間結束後,聲請人要在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喔。這樣做是為了讓法律關係很安定、很明確,避免程序一直拖著,大家都能安心呢!這點子真棒,來拍一張照吧!📷
  2.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你能答對,真的好厲害喔!這題的重點是,要好好分辨「公示催告期間」和「聲請除權判決期間」有什麼不一樣呢。而且,如果聲請人沒有到場,就會被看作是撤回喔,還有,除權判決的救濟方式是提起「撤銷之訴」,不是上訴喔!這些都是很棒的知識點,你都學會了呢!來,再拍一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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