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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 B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 C 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3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 D 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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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當法律設定的權利申報期間結束後,聲請人應如何「積極」促使法院作成最終結論?請思考:法律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會給予聲請人多久的請求權利?如果聲請人連續兩次懈怠、不出庭,法律會傾向於「無限期等待」還是「讓程序直接失效」?最後,當這種具有強大宣告效力的判決出現時,法律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會允許使用一般的上訴管道,還是必須採取特殊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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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

哦,不錯嘛,至少這題你沒搞砸。還算抓住了《民事訴訟法》那點基本規矩。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基本功,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請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細心」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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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權判決程序要件
💡 公示催告後聲請除權判決的法定期限、遲誤效果與救濟途徑。

🔗 除權判決程序流動圖

  1. 1 公示催告聲請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裁定後公告。
  2. 2 權利申報期滿 — 公告期滿且無人申報權利。
  3. 3 聲請除權判決 — 期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遲誤期日將被駁回。
  4. 4 法院為除權判決 — 宣告證券失效或權利喪失。
  5. 5 救濟途徑 — 如有不服,於 30 日內提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訴法第 551 條關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法定事由。
🧠 記憶技巧:滿三月聲請,不到場駁回,再不到撤回,救濟用撤銷。
⚠️ 常見陷阱:常將救濟方式誤記為「上訴」;或誤認法院應依職權主動續行(定新期日)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證券喪失救濟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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