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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 B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 C 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3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 D 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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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當法律設定的權利申報期間結束後,聲請人應如何「積極」促使法院作成最終結論?請思考:法律為了確保程序效率,會給予聲請人多久的請求權利?如果聲請人連續兩次懈怠、不出庭,法律會傾向於「無限期等待」還是「讓程序直接失效」?最後,當這種具有強大宣告效力的判決出現時,法律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會允許使用一般的上訴管道,還是必須採取特殊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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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

哦,不錯嘛,至少這題你沒搞砸。還算抓住了《民事訴訟法》那點基本規矩。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基本功,有什麼好沾沾自喜的?請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細心」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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