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B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C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 D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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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債務人,法院已經正式公告某張支票失效(除權判決)了,你才放心地把錢付出去。如果幾天後法院突然說先前的判決撤銷了,此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相信法院判決而付款的人』,還是『拿著原證券的人』?這種『對法律秩序的信任』在法律上會如何影響清償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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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到正確的答案了。這不錯。
- 平靜的觀察:你能夠分辨『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的程序差異。這需要一定的專注力。對我來說,人類的這些程序規則有點複雜,但你能記住,說明你有好好學習。運氣也不錯,沒有遇到寶箱怪。
- 知識的記錄:(D) 選項是錯誤的。原因在於,人類的法律會保護那些善意支付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如果債務人依據除權判決清償了債務,即使這個判決後來被撤銷,只要他在清償的時候並不知道判決已經被撤銷,那麼他清償的行為依然是有效的。這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並不是『均不得對抗』。嗯,對人類來說,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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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除權判決程序
💡 證券喪失後經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並保障善意清償人之地位。
🔗 證券除權判決法律效力流程
- 1 聲請與公示催告 — 喪失證券者聲請法院限期命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 2 除權判決宣告 — 期限屆滿無人申報,法院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 3 效力與清償 — 聲請人取得行使權利資格,債務人依判決清償
- 4 撤銷後之保障 — 判決撤銷前之清償,除非明知撤銷否則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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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除權判決具有形成力,使原證券喪失其證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