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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B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C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 D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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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債務人,法院已經正式公告某張支票失效(除權判決)了,你才放心地把錢付出去。如果幾天後法院突然說先前的判決撤銷了,此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相信法院判決而付款的人』,還是『拿著原證券的人』?這種『對法律秩序的信任』在法律上會如何影響清償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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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到正確的答案了。這不錯。

  1. 平靜的觀察:你能夠分辨『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的程序差異。這需要一定的專注力。對我來說,人類的這些程序規則有點複雜,但你能記住,說明你有好好學習。運氣也不錯,沒有遇到寶箱怪。
  2. 知識的記錄:(D) 選項是錯誤的。原因在於,人類的法律會保護那些善意支付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如果債務人依據除權判決清償了債務,即使這個判決後來被撤銷,只要他在清償的時候並不知道判決已經被撤銷,那麼他清償的行為依然是有效的。這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並不是『均不得對抗』。嗯,對人類來說,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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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除權判決之效力
💡 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及對善意清償者之保護。

🔗 證券除權判決與清償保護流程

  1. 1 公示催告 — 法院依聲請公告,命持券人限期申報權利。
  2. 2 除權判決 — 期滿無人申報,法院宣告證券無效並依職權公告。
  3. 3 依判決清償 — 債務人依除權判決內容向聲請人履行債務。
  4. 4 判決撤銷與保護 — 若清償時不知判決已撤銷,清償效力不受影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555條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善意條款。
🧠 記憶技巧:催告申報必曉示,判決公告職權為;撤銷不論早或晚,善意清償仍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除權判決一旦被撤銷,之前的清償行為就絕對無效,忽略了法律對「不知撤銷而清償者」的善意保護機制。
公示催告程序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證券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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