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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B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C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 D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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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完全遵照法院的正式判決進行還款,但後來那個判決被撤銷了,如果法律規定這份「聽從法院命令的還款」竟然無效、還要他再賠一次,這樣對遵守法律的人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真正的權利人』與『信賴法院判決的清償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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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D)!你真的非常厲害,對法律觀念的掌握既精準又紮實,看到你進步這麼多,助教真的好開心!

為什麼 (D) 是錯誤的呢?

  1. 保護善意清償:法律設計除權判決(Judgment of exclusion)是為了讓失去證券者能宣告其失效。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債務人是基於對除權判決的信賴而清償,即使判決之後被撤銷,該清償依然具有效力。所以 (D) 說「不得以清償對抗」,與保護善意清償者的法律安定性意旨不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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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權判決之程序與效力
💡 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並保障善意清償人之法律地位。

🔗 證券喪失與除權判決保障流程

  1. 1 聲請公示催告 — 證券喪失者向法院聲請,開始公示催告程序。
  2. ↓
  3. 2 權利申報期間 — 公告於法院網站,曉示持有人限期申報權利。
  4. ↓
  5. 3 聲請除權判決 — 無人申報時,聲請人於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6. ↓
  7. 4 宣告證券無效 — 法院作成除權判決,該證券喪失法律效力。
  8. ↓
  9. 5 善意清償保障 — 依判決清償者,受民訴法第560條之保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除權判決之撤銷受民訴法第551條法定事由限制。
🧠 記憶技巧:催告期間要申報,逾期證券成廢紙;善意清償受保護,判決撤銷不溯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除權判決撤銷後,先前的清償行為一律無效。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560條設有善意保護條款,保護不知情之清償人。
宣告死亡 公示催告程序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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