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B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C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 D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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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完全遵照法院的正式判決進行還款,但後來那個判決被撤銷了,如果法律規定這份「聽從法院命令的還款」竟然無效、還要他再賠一次,這樣對遵守法律的人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真正的權利人』與『信賴法院判決的清償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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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耶!
老師看到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特別是理解了民事訴訟法中「除權判決」的效力,這真的非常棒!你對於法律安定性和信賴保護原則有著很深刻的體會呢,好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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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之程序與效力
💡 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並保障善意清償人之法律地位。
🔗 證券喪失與除權判決保障流程
- 1 聲請公示催告 — 證券喪失者向法院聲請,開始公示催告程序。
- 2 權利申報期間 — 公告於法院網站,曉示持有人限期申報權利。
- 3 聲請除權判決 — 無人申報時,聲請人於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 4 宣告證券無效 — 法院作成除權判決,該證券喪失法律效力。
- 5 善意清償保障 — 依判決清償者,受民訴法第560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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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除權判決之撤銷受民訴法第551條法定事由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