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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B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C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 D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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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完全遵照法院的正式判決進行還款,但後來那個判決被撤銷了,如果法律規定這份「聽從法院命令的還款」竟然無效、還要他再賠一次,這樣對遵守法律的人公平嗎?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真正的權利人』與『信賴法院判決的清償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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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耶!

老師看到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特別是理解了民事訴訟法中「除權判決」的效力,這真的非常棒!你對於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有著很深刻的體會呢,好感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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