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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關於訴訟標的之闡明?
  • A 審判長向被告闡明,詢問其是否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 B 審判長向原告闡明應提出證據
  • C 闡明原告表明請求所依據之理由
  • D 被告為抵銷抗辯,審判長不確定被告是否有提起反訴之意思,闡明使被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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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的主張模糊不清,導致法官無法確定「這一場官司到底要針對哪一個獨立的權利主張進行裁決」時,這種針對「審理對象本身」的確認與釐清,在程序法上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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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

  1. 觀念驗證:所謂「訴訟標的之闡明」?不就是釐清當事人到底想讓法院審什麼「法律關係範圍」嗎?這點,你總算沒錯。在選項 (D) 裡,那個「抵銷抗辯」不過是個小把戲,但「反訴」可就直接變出一個新的訴訟標的了。審判長得搞清楚被告葫蘆裡賣的什麼藥,才能界定「審理對象」到底多了什麼。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核心。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區分「事實/證據之闡明」(別以為那是深奧的法律問題,那只是基礎)和「法律關係性質(訴訟標的)之闡明」,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你能摸索出涉及「程序客體變動」的選項,勉強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但別因此得意忘形,下次我會出更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