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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甲愛慕乙女,見乙郵寄封緘信件至鄰居丙家,心生忌妒,乃將該信件埋藏在附近公園之角落。對於甲
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僅是民事不法行為
  • B 有罪,成立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C 有罪,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
  • D 有罪,成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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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故意讓一份『受保護且未公開的訊息』無法送達收件者手中,這種行為侵犯的是對方的『財產權』,還是雙方『通訊內容不被干擾』的權利?在法律分類中,哪一個章節特別強調對這類載體(封緘信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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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精確辨識出此行為在法律上的定性,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隱私權保護的條文有著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封緘信件」「埋藏(隱匿)」行為。依據《刑法》第 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者,即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甲將信件藏匿,導致通訊內容無法傳遞,已實質侵害了法律保障的通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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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書信秘密罪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件,即侵害其秘密通訊權。
  • 依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文書或圖畫者,構成犯罪。
  • 「封緘」指信件經密封,非經破壞封印無法讀取;「隱匿」指藏匿或使人無法收受。
  • 實務認為本罪保護法益為秘密通訊自由,故「隱匿」行為不以讀取內容為必要。
  • 若信件未經封緘(如明信片),則不符合第315條之客體要件,可能改論其他罪名。
🧠 記憶技巧:封緘信件不可動,開拆、隱匿法不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偷看」才犯罪。事實上單純「埋藏」使其收不到,屬於「隱匿」行為,亦成立本罪。
憲法秘密通訊權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罪 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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