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持法院命乙遷讓返還 A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1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臺北地院於同月 21 日核發執行命令,乙對之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臺北地院於 111 年 4 月 1 日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後,於臺高院為裁定前之同年 5 月 5 日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試問:臺高院就該抗告事件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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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抗告中強制執行程序已完畢(解除占有)」,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之目的」與「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運用三段論法,先引述執行不停止原則與實務見解(程序終結即無從撤銷執行處分),再涵攝本案「點交完畢即特定程序終結」,推導出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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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時,當事人對於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是否仍有權利保護必要而應為實體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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