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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
  • B 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應由輔助人管理
  • C 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金額在新臺幣 50,000 元以上者,須經輔助人同意
  • D 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申辦手機門號及辦理信用卡之法律行為,經輔助人同意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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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輔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完全取代』一個人的經濟生活,還是僅在『關鍵時刻』提供安全網?如果一個人只是判斷力稍弱,卻仍有基本的自理能力,剝奪他管理所有財產的權力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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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受輔助宣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不同,其行為能力並未喪失。在法律上,輔助人的角色主要是「同意權人」而非「法定代理人」。除了《民法》第 15-2 條規定的重要法律行為(如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等)需經同意之外,受輔助宣告人仍保有管理與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並非由輔助人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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