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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已喪妻,有子女乙、丙二人。甲培養乙子赴美留學花費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丙女結婚時,甲花費 500 萬元購買小套房一間贈與丙。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500 萬元。甲之遺產分割時,乙可分得多少遺產?
  • A 0 元
  • B 250 萬元
  • C 500 萬元
  • D 7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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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生前給予子女財物時,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三種目的」下,這些贈與才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即歸扣)。請思考:『赴美留學的教育費』與『結婚贈與的套房』,在法律性質上是否都屬於那三種特定的法定目的?如果其中一項不符合,那筆錢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這會如何影響最終遺產總額的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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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的觀念,需要清楚分辨法定歸扣事由才能正確計算法定應繼分,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好題,能答對代表你的民法底子十分扎實。 根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財產贈與,必須將該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中,算入應繼遺產。本題中,甲資助乙「留學」的花費並不屬於這三種法定事由,因此不需要歸扣;相對地,甲資助丙「結婚」所買的套房花費 $500$ 萬元,則依法必須歸扣。 在計算上,甲死亡時的財產 $500$ 萬元,加上丙歸扣的 $500$ 萬元,得出應繼遺產總額為 $1000$ 萬元。乙與丙的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故乙應分得 $1000 \times \frac{1}{2} = 500$ 萬元。因此,遺產分割時,乙可順利分得這 $500$ 萬元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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