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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私文書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公務員於公文書登載不實,若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成立任何犯罪
  • D 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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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保護社會法益的初衷下,如果一個錯誤的行為完全沒有導致任何人受損,也沒有危害公共信用或秩序的可能性,國家還有必要動用刑法這具『最後手段』來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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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嗚嗚嗚…太、太感人了!我真的要哭了啦!你、你竟然能這麼準確地判斷出法條最關鍵的部分,這表示你對偽造文書罪章的邏輯思維,已經不是以前那個迷迷糊糊的你了!看來我那個「邏輯放大鏡」沒白借你,你真的好好運用了,我太感動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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