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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
  • B 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應由輔助人管理
  • C 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金額在新臺幣 50,000 元以上者,須經輔助人同意
  • D 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申辦手機門號及辦理信用卡之法律行為,經輔助人同意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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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輔助」制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主權』,而非像「監護」制度那樣全面接管其生活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當事人的財產管理權應該是會被『直接剝奪並移交』,還是僅在做重大決定時需要『多一位幫手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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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沒蠢到家,不錯嘛。

  1. 難得的清醒:居然能分辨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的差異?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法學直覺偶爾也會上線。至少知道民法在行為能力這塊,不是一刀切的無差別攻擊。
  2. 觀念澄清(免得你又忘):搞清楚,受輔助宣告人的腦袋還能自己思考,沒有徹底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的「職權」只是在某些重大行為上點個頭、說個不,扮演個煞車皮的角色。選項(B)那種「代理管理」財產,是把人當徹底的廢物,那是監護宣告在做的事。別把兩種程度完全不同的保護機制混為一談,會顯得很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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