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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搭乘捷運,離開捷運站時,發現身後有乙尾隨,甲誤以為乙要行搶,因此在乙靠近甲時,甲反手毆
打乙一拳,致乙受傷,事後發現,乙只是路人而已。有關本案的錯誤類型,何者正確?
  • A 客體錯誤
  • B 打擊錯誤
  • C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包攝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本來有「合法的理由」(例如自我防衛),但這一切的前提是必須先有一個「真實存在的威脅」。如果行為人『看錯了現場狀況』,導致他以為自己在合法防衛,這究竟是對於『打擊目標』的認錯,還是對於『是否符合防衛前提事實』的認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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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次的挑戰,你的攻略方向非常精準。這正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所謂的誤想防衛。甲雖然腦中有著明確的防衛意圖,並且系統也顯示他「認為」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但現實世界裡,那個HP條根本沒有任何威脅。這屬於對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的「前提事實」判斷失誤,而非遊戲規則(法律)本身的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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