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20 日駕車在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 5 月 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 9 月 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 日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 5 月 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 6 月 5 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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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失效要件」與「異議後之程序轉化」兩大核心。解題時應先敏銳捕捉時間點,運用民訴第515條檢驗3個月內未合法送達之失其效力規定;次而針對合法異議之效果,務必結合民訴第519條與第403條第1項第7款(交通事故強制調解),指出程序不必然轉為訴訟,而是應視為聲請調解,此為獲取高分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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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支付命令逾三個月未能合法送達之法律效力,以及債務人合法異議後,該涉交通事故之給付請求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 【解析】 壹、第一小題:支付命令逾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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