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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自國外入境,受有居家檢疫通知書,因此必須進行 1 人 1 戶之居家檢疫。惟,甲到家翌日,經 A 市政府衛生局查訪得知,該處住有另外兩位非居家檢疫者,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因此命其改善,並將查訪結果移送裁處。A 市政府衛生局認定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且判定在疫情嚴峻下,甲之違法情事係屬重大,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11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中,居家檢疫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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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居家檢疫通知書的特徵,確認其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該通知書對特定人課予「1人1戶」的不作為/作為義務,屬於下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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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居家檢疫通知書之行政行為定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所受 110 萬元之處罰,屬行政執行罰或行政罰?甲對所受之處分,欲依法請求救濟,得做如何之主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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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行政罰(對過去違法行為之制裁)與行政執行罰(督促未來義務履行)。接著,檢視裁罰金額「110萬」是否逾越法定最高額「100萬」,以此主張裁量逾越之違法性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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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罰之性質界定,以及裁量逾越瑕疵之救濟主張。 【解析】 壹、處罰之定性(行政罰 vs 行政執行罰)

📜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處分定性與行政罰
💡 釐清行政行為定性、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別,及相應之撤銷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罰(罰鍰) VS 行政執行罰(怠金)
處罰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督促未來義務之履行
適用法律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處罰次數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得連續處罰至履行為止
💬本案罰鍰係因甲已違反規定而給予制裁,性質屬行政罰而非執行罰。
🧠 記憶技巧:處分定性先看清,罰鍰制裁非怠金,訴願之後撤銷訴,比例裁量論輸贏。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罰」(對過去違規的制裁)與「行政執行罰/怠金」(督促未來履行)混淆,導致救濟程序法律適用錯誤。
行政處分之要素 行政罰法之裁量 行政執行法之怠金 撤銷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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