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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乙兩人結褵數載,鶼鰈情深。乙平日在家操持家務,甲趁著數日連假,開著愛車載乙遊歷花東。不料途中遭酒駕的丙衝撞(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甲不僅愛車全毀,且全身骨折、五臟六腑俱受重創,乙則奇蹟似地毫髮無傷。甲於住院治療期間,頻繁接受手術,加上頓時失去收入及須支付龐大醫療費用等壓力,痛苦萬分,所幸尚有乙日夜相伴照料。惟甲在治療數月之後,仍傷重不治死亡。乙悲痛地為甲辦理後事。乙係甲唯一的繼承人。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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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侵權行為致死時,被害人配偶之權利主張。思考時應嚴格區分「乙基於繼承人之地位」及「乙基於配偶之固有地位」兩大面向。繼承方面須注意財產上損害(如車損、醫療費、喪失收入、近親看護費)可繼承,但非財產上損害(被害人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原則上不得繼承;固有權利方面則檢索民法第192條(殯葬費、扶養費)及第194條(配偶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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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時,其配偶得基於「繼承」及「固有身分」分別向加害人主張何種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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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區分「繼承取得」與「固有權利」,並掌握慰撫金繼承之限制與親屬看護費。
  • 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148條,乙得繼承甲生前已發生之財產上損害請求權(醫藥費、喪失收入及民法第196條車損)。
  • 慰撫金繼承限制: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被害人生前慰撫金權利除已起訴或依契約承諾外,不得繼承,本題甲未起訴故乙不得主張。
  • 親屬看護費: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4台上1543)認為親屬看護雖無現實支出,仍可評價為財產損害,由被害人請求後再由繼承人繼承。
  • 固有權利:乙得基於其配偶地位,依民法第192條請求殯葬費、扶養費,並依第194條請求固有之精神慰撫金。
🧠 記憶技巧:先繼承後固有,財產全拿、慰撫看起訴;死後固有三項出:殯葬、扶養、配偶慟。
⚠️ 常見陷阱:最常漏掉「親屬看護費」的財產化評價,且容易誤將被害人生前的「精神慰撫金」直接計入繼承範圍,忽略第195條第2項的限制。
親屬看護費之法律性質 民法第195條第2項之修法爭議 間接被害人之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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