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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二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間各自駕車時,因甲搶黃燈及乙闖紅燈互撞,該事故並造成行經該路口之行人丙遭波及受傷。依鑑定結果,甲、乙就事故之發生應各負 30%及 70%的責任;而受波及之丙因該事故受有 50 萬元之損害。
試問:在丙從未曾向乙請求賠償之情形下,丙於 107 年 6 月間,始以存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
丙以前述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未果後,乃於 107 年 9 月間起訴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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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之外部關係與內部關係,以及消滅時效之中斷要件。應思考:(1)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向任一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2)侵權行為2年時效屆滿前之「請求」可發生中斷效力,但須依民法第130條於6個月內起訴,方能維持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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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之請求方式,以及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之要件與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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