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32 題
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配置營養師一人,下列何者不是學校營養師職責?
- A 個案營養照顧
- B 全校營養指導
- C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 D 實施學生家長之營養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學校衛生法》的立法意旨出發,思考校園專業人員(如營養師)的「法定職掌範圍」應以何者為核心對象?在行政法規的職責劃分中,專業人員的服務給付對象,應侷限於校園場域內的「受教主體」,還是應延伸至不具備學籍身分的校外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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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二、膳食管理執行。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四、全校營養指導。五、個案營養照顧。」由法條原文可知,學校營養師的法定職責明確包含了選項中的個案營養照顧、全校營養指導以及飲食衛生安全督導。選項中提到的實施學生家長之營養教育並未列於前述法條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因此該選項不是學校營養師的職責,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