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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5 題

根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何者可以擔任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之督導人員?
  • A 大專院校食品營養或餐飲相關科系畢業對衛生督導有興趣之老師
  • B 大專院校營養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至少兩學分之餐飲衛生課程者
  • C 大專畢業生並受過衛生福利部 24 小時餐飲衛生講習課程
  • D 有丙級以上烹飪技術士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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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要為校園食安挑選一位長期守門人。為了確保其專業度不只是來自『興趣』或『短期訓練』,而是經過系統化的學術考驗,你會優先考量候選人必須具備哪種『特定科系學歷』,且在校期間應修習過哪種『具備具體考核量化指標』的專門課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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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要點!這題考查的是《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中,對於餐飲衛生督導人員(supervisory personnel)資格的嚴謹規範。你能從眾多誘答選項中脫穎而出,代表你對營養師執業相關的法條細節觀察入微。

法規門檻與資格驗證

根據法規第五條,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之督導人員,除了必須具備大專校院食品、營養、家政或餐飲等相關系、科畢業的學歷外,最核心的門檻在於必須**「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選項 (B) 完全符合這項專業背景與學分要求的雙重條件,確保了督導者具備足夠的專業學術基礎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food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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