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5 題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其法源依據為何?
- A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B 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計畫
- C 學校衛生法
- D 營養師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位階與規範廣度的角度思考:當一項政策涉及校園內全面性的健康管理、衛生宣導與行政權責分配時,其『法源依據』通常應源自於哪一部專門統籌整體學校衛生事務、位階最高且具備框架性質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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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學校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的法源依據。根據學校衛生法第19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由此明文可知,學校辦理相關健康促進與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的法源依據確為學校衛生法,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雖可能與學校或餐飲衛生相關,但並非此項規定的正確法源依據。
學校衛生法法源依據
💡 《學校衛生法》是學校推動健康促進與衛生管理的最上位法源。
- 《學校衛生法》定義學校衛生組織、健康促進及醫療照顧之權責。
- 法源位階優先於行政命令(如管理辦法)或政府推動之發展計畫。
- 明定學校應建立健康行為,包含營養教育、疾病防治與環境衛生。
- 該法規範各級學校(含公私立)皆需遵循以維護親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