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3 題
依據學校衛生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至少應占比例為何?
- A 二分之一以上
- B 三分之一以上
- C 四分之一以上
- D 五分之一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個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營養師」及「家長」等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的監督委員會,為了確保家長能發揮足夠的監督影響力,但又不至於因門檻過高而導致委員會難以組成,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足以發聲但非絕對多數』的最低門檻比例,你認為在權衡專業行政與外部監督下,哪個分率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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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選 B 這個選項反映出你對法規中「比例規範」有一定的敏感度,因為在許多行政組織或董事會的法律中,$\frac{1}{3}$ 確實是相當常見的組成門檻。然而,在公共衛生法規的細節中,不同的委員會比例代表著不同的權責平衡。在學校午餐管理的脈絡下,法律旨在確保家長參與監督的權益,同時也要留給校內行政人員與營養師專業執行的空間。
學校衛生法與委員會組成
根據 《學校衛生法》第 23-2 條 的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為了落實家長參與監督的精神,法條特別強調其成員組成中,現任家長所占的比例不得少於 $\frac{1}{4}$,因此正確答案應選 (C)。這項規範是為了在專業行政與外部監督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午餐供應能透明且符合學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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