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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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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管轄」與「相牽連案件」之認定。考生應先依刑訴法第5條判斷新北地院對被告乙有無管轄權,接著檢視甲、乙間的毒品交易(對向犯)是否符合刑訴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要件,進而依第304條決定法院對被告甲應為何種判決(實體判決或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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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新北地方法院對犯罪地於新北市之乙,以及犯罪地於桃園市之甲(檢察官主張屬相牽連案件),是否皆具有土地管轄權而得為實體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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