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生前為人作保,擔任其好友乙向丙借款 5 千萬之保證人,清償期為 110 年 12 月 15 日。甲在 110 年 2 月 9 日死亡,其子丁繼承其遺產。丁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其遺產總額應扣除甲生前所負之該筆保證債務。但國稅局則以該筆主債務尚未屆清償期,故丁於繼承時尚未確定代負履行之責,乃將該筆保證債務剔除。國稅局核定丁遺產稅之處分於 110 年 8 月 8 日送達,丁於收受該處分書後隨即繳納遺產稅。其後乙於上開債務清償期屆至後並未清償,且逃往外國不知去向。丙就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乃請求丁代負履行責任。丁於代負清償該筆 5 千萬之債務後,深感自己繳了太多遺產稅。請問丁得否請求國稅局依據行政程序法重開程序之規定,重新核定其遺產稅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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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要件的適用,特別是「發生新事實」之界定。需結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未償債務扣除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之見解,探討被繼承人生前保證債務於繼承發生時尚未屆期,卻於遺產稅核課處分確定後因主債務人不履行而由繼承人代償,此種「事後發生之事實」是否構成程序重開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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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後主債務人無法清償,致繼承人代負履行保證債務之事實,得否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之「發生新事實」而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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