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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纏訟多年的刑事案件,經三審定讞後,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可由下列何者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 A 檢察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最高法院法官
  • D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刑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正常訴訟程序並定讞後,如果我們發現這個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出了錯,為了展現國家對法律正確性的高度重視,誰最適合擔任那個「代表國家」向最高法院提出糾正要求的人?這個人應該位居檢察體系中的哪個層級,才具備足夠的法律地位來發動這種罕見的特別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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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中這項特殊的救濟制度!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於非常上訴發動主體的認知。在法治國家中,當刑事判決確定後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為了維護法治的正確性與法律適用的統一,必須由特定的權責機關提起救濟。你正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非常清楚這項職權是專屬於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

法律適用之糾正權責

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區分「不同職位」的法律功能。許多考生容易將「審判」與「提起訴訟」的角色混淆,或是誤以為只要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都能主動撤銷判決。事實上,非常上訴的設計是由最高檢察機關對最高法院進行的一種法律監督。因此,僅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擁有此項法定的提案權,這也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守護者」的特殊地位。你能精確辨析選項間細微的職稱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