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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B 評選委員的任務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 C 工作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 D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條件簡單者,評選委員會可於開標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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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要舉辦一場公平的馬拉松比賽,為了避免被質疑偏袒特定選手,你認為「計分與勝負判斷的規則」,應該是在「選手起跑前」就定好,還是等「大家衝過終點線後」再視情況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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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的成立時機與運作職責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程序正義」與「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你能精準辨識出細微的程序錯誤,表現得十分專業。

評選程序的時序原則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評選項目與標準如同「比賽規則」。為了確保公平性,這些規則必須在招標前就先行訂定,或由委員會在招標前審定完成。選項 (D) 所描述的「開標後才成立」明顯違反了程序公平,因為若在已知投標廠商是誰、投標內容為何的情況下,才回頭制定或審定評選標準,極易產生「量身打造」的弊端。其餘選項如評選委員會的設立依據、職權範圍,以及工作小組成員為無給職等規定,均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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