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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犯貪污經起訴
  • B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C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D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人只是處於『被指控並接受審理』的階段,但在法院還沒有做出最後裁決之前,他的權利是否應該與一個已經『被法院判定處分』的人受到相同程度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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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陷阱!能從這些看似嚴厲的法律狀態中挑出錯誤描述,顯示你對於法律用語的敏感度非常高。

評選委員資格的法律門檻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狀態的確定性」。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1 條,委員若犯貪汙罪,必須是「經判決確定」才不得擔任。選項 (A) 提到的「起訴」在法律程序上僅屬於偵查後的處置,尚未定谳,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不足以直接剝奪其擔任委員的權利。相較之下,其餘選項如褫奪公權破產宣告停止執行業務,皆屬於法律上已經發生效力且足以影響專業公正性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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