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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犯貪污經起訴
  • B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C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D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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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人只是處於『被指控並接受審理』的階段,但在法院還沒有做出最後裁決之前,他的權利是否應該與一個已經『被法院判定處分』的人受到相同程度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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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這題主要測驗我們對於政府採購法中,評選委員資格限制的理解。依據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的明確規定,若犯貪污或瀆職之罪,必須是**「經有罪判決」**者才不得擔任評選委員。選項 (A) 僅提到「經起訴」,因為此時尚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不能直接剝奪其擔任委員的資格。 至於選項 (B) 的褫奪公權、(C) 的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以及 (D) 專門職業人員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在同法條中均有明文列為不得擔任的情形。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法規構成要件的敏銳度,尤其是區分「起訴」與「有罪判決」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你能細心地察覺這個陷阱,代表你的法規觀念相當扎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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