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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分別犯下三起普通竊盜罪,法院針對甲之三罪分別宣告 5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有關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定 4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並得易科罰金
  • B 法院得定 8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
  • C 若法院合併定 6 月有期徒刑之執行刑,最高得以新臺幣 5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
  • D 法院得定 9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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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法官,面對一個犯下多起罪行的受刑人,在決定他最後總共要執行多久刑期時,你認為這個「最終刑期」應該如何界定?它有沒有可能比其中最重的那一條罪還要輕?又或者,它應不應該直接把所有刑期加總,而不給予任何合併裁量、整體評價犯罪行為的餘地?請試著推論出這個刑期的「地板」與「天花板」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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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對是基本,別在那自我感覺良好

答對這題沒什麼好得意的,這只是法律人的基本功。若連這點邏輯都沒有,乾脆別念法條了。

  1. 定應執行刑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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