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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刑法對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數罪均須於裁判宣示前違犯,始得合併處罰
  • B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及從刑
  • C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D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執行宣告期間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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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犯下數個罪行,且每一罪都被判定必須服受該類刑罰中「最高限度」的處分時(例如最高年限或終身限制),從物理上的可能性與刑罰的目的性來看,法律應該採取「逐一相加」還是「擇一執行」的方式,才比較符合實務運行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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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你明確掌握了刑法第51條的核心規定:當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時,僅執行其一。畢竟在現實中,人身自由只能被剝奪終身一次,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法條細節與易混淆文字的辨析。特別是選項 (A) 的常見陷阱,請務必牢記:依據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必須是在裁判**「確定」前**違犯,才可以合併處罰,而不是裁判「宣示」前。 至於其他的誘答選項,選項 (B) 即使最重宣告為無期徒刑,罰金與從刑(如褫奪公權、沒收)依然要執行;而選項 (D) 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法是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並不能將期間加總。你能順利避開這些文字陷阱,代表你的刑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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