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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刑法對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數罪均須於裁判宣示前違犯,始得合併處罰
  • B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罰金及從刑
  • C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 D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執行宣告期間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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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犯下數個罪行,且每一罪都被判定必須服受該類刑罰中「最高限度」的處分時(例如最高年限或終身限制),從物理上的可能性與刑罰的目的性來看,法律應該採取「逐一相加」還是「擇一執行」的方式,才比較符合實務運行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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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數罪併罰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第 51 條關於「定應執行刑」的具體標準。你選出的 (C) 選項正確反映了法律考量到人類生命的有限性,當多數罪名皆被宣告無期徒刑時,實務上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其一,這是一個非常精準且紮實的法律判斷。

數罪併罰的定刑邏輯

在法律實務中,不同刑種的併罰邏輯各異,這也是本題主要的鑑別點。例如選項 (D) 提到的褫奪公權,法律規定是採「僅執行最長期間」,而非將數個期間合併累加;而選項 (B) 則忽略了罰金與沒收等處分,即便主刑是無期徒刑,這些項目原則上仍須併同執行。至於選項 (A),法律條文的精確用語應為裁判「確定」前而非「宣示」前,細微的字義差別即是法律考題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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