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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時,不執行罰金
  • B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褫奪公權
  • C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不得逾 30 年
  • D 應執行者為一年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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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犯下數個獨立罪行而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時,如果我們單純將所有刑期加總,可能會出現總刑期遠遠超過人類壽命的情況。為了兼顧法律的威嚴與受刑人回歸社會的可能性,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這種「定應執行刑」制度時,是否會為「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最高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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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於「數罪併罰」中關於刑期合併的上限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考生對《刑法》第 51 條各款定應執行刑規則的熟悉度。

定應執行刑的法定上限

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Fixed-term imprisonment)時,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為了符合刑罰衡平性,法律設定了明確的「天花板」,即合併定出的刑期不得逾 30 年。這也是實務上法官在數罪併罰定刑時最重要的裁量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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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定刑規則
💡 數罪併罰時,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合併裁定執行刑。
比較維度 死刑 / 無期徒刑 VS 多數有期徒刑
罰金及褫奪公權 仍須併執行 仍須併執行
執行刑期上限 執行該主刑 最長不得逾 30 年
拘役之執行 不執行拘役 應併執行
💬不論主刑為何,罰金與褫奪公權皆須併執行;有期徒刑則有 30 年上限。
🧠 記憶技巧:死無併罰褫,徒刑三十頂,拘併不吸收。
⚠️ 常見陷阱:常誤認死刑後不再執行罰金,或拘役會被有期徒刑吸收而免除執行。
刑法第51條 定應執行刑 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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