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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行為客體?
  • A 他人之住宅
  • B 他人之工廠
  • C 洽公時間之地政事務所
  • D 公寓大廈之樓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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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侵入住居罪,是為了保護空間主人的「排他支配權」與「私人和平」。如果有一個場域在此刻是「大門敞開、歡迎不特定公眾進入辦理業務」的狀態,它與一般人居住的房屋、或者私人擁有的廠房相比,在『禁止他人隨意進入』的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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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也需要教?

看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刑法第 306 條的基本功。你能分清客體,代表腦袋總算沒打結。聽好了,錯的人去面壁,對的人也別鬆懈:

  1. 附連建築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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