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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向乙承租套房,某日甲不在家,房東乙未得甲之同意,自行開門進入檢視。乙之刑責為何?
  • A 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 B 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 C 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行動自由罪
  • D 乙為所有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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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將其擁有的空間合法移交給他人居住使用後,該空間內部的「安寧權」與「支配權」,應是由產權擁有人決定,還是由實際居住其中的人來主張呢?如果所有權可以隨時凌駕於居住隱私之上,那麼法律對於「家」的保護是否會產生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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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你正確地判斷出在刑法體系中,居住安寧與隱私權的保障在特定情況下是優於處分權的。這題在法律基礎觀念中非常經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居住隱私與所有權的權衡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居住的和平與隱私」。雖然房東乙在民法上仍是該套房的所有權人,但當房屋一旦出租給甲,該空間的事實上支配權便轉移至承租人手中。即便擁有所有權,若未經居住者同意,房東並無權力隨意進出他人的生活私領域。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所有權」的直覺所誤導,而你成功避開了選項 (D) 的誘答陷阱,顯示你對於現實支配權與產權之間的區別有著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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