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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
  • B 本罪處罰的行為,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
  • C 侵入客體除住宅外,也包括船艦在內
  • D 得到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非無故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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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一開始是受邀進入朋友家作客(合法進入),但隨後兩人大吵一架,主人明確要求他立刻離開,他卻賴在沙發上拒絕走人。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保障主人對於空間的「主權」?這種「賴著不走」的情況,與直接闖入他人家中,對主人空間權利的侵害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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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這道題目測驗對刑法第 306 條構成要件的完整理解。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留意到該罪名不僅包含積極的作為,也涵蓋消極的不作為,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基礎條文題。

積極侵入與消極不退去

刑法第 306 條其實規範了兩種行為態樣:第 1 項處罰積極的「無故侵入」;但第 2 項也明文處罰消極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即不退去罪)。因此,選項 (B) 認為本罪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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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侵入住宅罪
💡 保護居住權人之居住安寧,處罰侵入與受命不去之行為。
比較維度 第1項:侵入型 VS 第2項:留滯型
行為態樣 積極的侵入行為 消極的留滯行為
成立前提 未經許可進入 合法進入或原因不明進入
關鍵要件 無正當理由而進入 受要求退出而仍留滯
犯罪類型 作為犯 不作為犯
💬本罪處罰範疇涵蓋了「未經准許進入」與「經要求而不離開」兩種損害居住安寧的情況。
🧠 記憶技巧:侵入住宅兩類型:不請自來是第一,要走不走是第二。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是認為本罪僅限於「闖入」。實際上,經同意進入但「受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亦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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