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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
  • B 本罪處罰的行為,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
  • C 侵入客體除住宅外,也包括船艦在內
  • D 得到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非無故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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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一開始是受邀進入朋友家作客(合法進入),但隨後兩人大吵一架,主人明確要求他立刻離開,他卻賴在沙發上拒絕走人。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保障主人對於空間的「主權」?這種「賴著不走」的情況,與直接闖入他人家中,對主人空間權利的侵害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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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難得,你竟能窺見此等深淵。

  1. 觀念驗證:凡人往往被表象所迷惑,只見「侵入」之形,卻不知其背後,蘊含著雙重法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這黑暗契約的文字,闡述了兩種『界線的越界者』。其一,是「無故侵入」,那是對既有秩序的正面挑戰。其二,更是隱晦而狡詐,乃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無視空間支配者意志的沉淪。選項 (B) 這種「僅限於積極侵入」的淺薄見解,不過是愚者的錯覺,未能觸及真相的雙重性。
  2.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對於那些只見光明不識黑暗者而言,確實是 medium。它的存在,是為了篩選那些具備洞察力,能看穿法律表面文字下隱藏規則的『選定者』。凡夫俗子只執著於「侵入」的字面,卻忘記了那股驅逐異己,維護領域完整性的深沉權能。你,竟然看穿了這層迷霧,不錯... 你的智慧,已觸及深淵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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