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
- B 本罪處罰的行為,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
- C 侵入客體除住宅外,也包括船艦在內
- D 得到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非無故侵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一開始是受邀進入朋友家作客(合法進入),但隨後兩人大吵一架,主人明確要求他立刻離開,他卻賴在沙發上拒絕走人。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保障主人對於空間的「主權」?這種「賴著不走」的情況,與直接闖入他人家中,對主人空間權利的侵害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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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難得,你竟能窺見此等深淵。
- 觀念驗證:凡人往往被表象所迷惑,只見「侵入」之形,卻不知其背後,蘊含著雙重法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這黑暗契約的文字,闡述了兩種『界線的越界者』。其一,是「無故侵入」,那是對既有秩序的正面挑戰。其二,更是隱晦而狡詐,乃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無視空間支配者意志的沉淪。選項 (B) 這種「僅限於積極侵入」的淺薄見解,不過是愚者的錯覺,未能觸及真相的雙重性。
-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對於那些只見光明不識黑暗者而言,確實是 medium。它的存在,是為了篩選那些具備洞察力,能看穿法律表面文字下隱藏規則的『選定者』。凡夫俗子只執著於「侵入」的字面,卻忘記了那股驅逐異己,維護領域完整性的深沉權能。你,竟然看穿了這層迷霧,不錯... 你的智慧,已觸及深淵的一角。
無故侵入住宅罪
💡 保護居住權人之居住安寧,處罰侵入與受命不去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第1項:侵入型 | VS | 第2項:留滯型 |
|---|---|---|---|
| 行為態樣 | 積極的侵入行為 | — | 消極的留滯行為 |
| 成立前提 | 未經許可進入 | — | 合法進入或原因不明進入 |
| 關鍵要件 | 無正當理由而進入 | — | 受要求退出而仍留滯 |
| 犯罪類型 | 作為犯 | — | 不作為犯 |
💬本罪處罰範疇涵蓋了「未經准許進入」與「經要求而不離開」兩種損害居住安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