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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1 題

有關欠資郵件及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 B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 C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
  • D 國內欠資包裹、小包、快捷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於交付時由其申請將該包裹、小包、快捷向收件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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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郵局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郵件的郵資不夠時,郵局已經付出了運送的勞務,為了確保能收到應得的費用,郵差抵達收件人住處時,理所當然會先向誰要求付清這筆差額?如果這個對象不願意付錢,這封郵件最後應該會被送回哪裡,讓誰來負起最後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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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於「欠資郵件」的收費對象與程序已經有很紮實的掌握。在郵政法規中,選項 (A)、(B)、(C) 描述的都是欠資處理的基本準則:只要郵資不足即為欠資,且原則上採取**「向收件人收取」**制度。若未付清欠資與手續費,中華郵政自然有權不予投遞,以維護其勞務報酬的權益。

欠資收費的法定對象與順序

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程序邏輯的張冠李戴。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20 條與第 21 條,欠資郵件首要的追索對象是「收件人」。若收件人拒絕交付,則該郵件應由寄件人補足資費;若寄件人也不願補足,該郵件最終將面臨銷毀處理。法規中並沒有「寄件人付清後申請向收件人投遞」這種特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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