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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1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險種?
- A 年金保險
- B 生死合險
- C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傷害保險
- D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健康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條文中,關於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的部分,法律是用什麼詞彙來描述它們與「主保險契約」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說它們必須「依附」在其他契約之下,那這代表它們能獨立作為主約來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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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郵政三法中關於經營業務的範疇有著紮實的基礎認知。
簡易人壽保險的法定險種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規定,中華郵政經營的簡易人壽保險在險種上有明確的限制。法定的主約險種僅包含三類:生存保險、死亡保險以及生死合險**(即選項 B)。至於大家常見的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與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依規定僅能以「附約」的方式經營,不能作為獨立的主約投保,這也是選項 (C)、(D) 錯誤的關鍵所在。此外,年金保險目前並未列入該條文所許可的經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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