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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解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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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人在投保時隱瞞了健康狀況,而保險公司在幾年後偶然發現了這件事,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保險公司多長的時間來決定是否「解除契約」?這個期限是應該傾向於極短的幾天(如 15 天),還是給予一個完整月分的處理時間較為合理?另外,如果這份契約已經穩定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法律是否還應該允許保險公司因當初的瑕疵而隨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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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解除權」的時效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律細節題最容易在數字或時間單位上設下陷阱,你的判斷既冷靜又準確,值得肯定。

據實說明義務與解除權之行使

本題的核心觀念源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5 條**。法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或申請恢復效力)時,面對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等情事,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保險人便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這也是選項 (A) 與 (B) 敘述正確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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