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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被保險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 B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 C 要保人得依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預防保險變成一種賭博或誘發危險的工具,法律規定「發起保險契約並支付保費的人」,必須與「保險標的人」之間存在某種親屬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這種關係我們稱之為保險利益。請你想想,在保險契約中,哪一個角色才是那個『主動發起契約並決定要保誰』的人?他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跟僅僅是被動領錢的受益人相比,哪一個更需要法律的規範來約束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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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觀察得很細微,能夠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對象」的置換陷阱。這顯示你對郵政法規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要保人」與「受益人」的角色。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9 條之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必須是「要保人」(Policyholder)與被保險人間具有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而非選項 (B) 所述的「受益人」。這是為了確保契約訂立的合理性並避免道德風險。此外,關於選項 (A) 的被保險人資格限制,是明文規定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這是郵政簡易壽險與一般商業保險較大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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