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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B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三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C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 D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自殺條款」時,是為了在『防範保險詐欺』與『照顧遺族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通常保險公司會需要觀察被保險人一段時間,以確保其投保時並無輕生念頭。在台灣的保險法律體系中,這種為了確認契約穩定、排除惡意投保所設定的「法定觀察期限」,最常出現的數字通常是幾年呢?你可以試著與其他法規中的「契約不可爭議期間」做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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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查的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關於**「保險人除外責任」**的規定。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精確鎖定年限的錯誤,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心。

兩年除外責任的法理邏輯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保險法》的規範中,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如為了保險金而自殺),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行為原則上不負給付責任。然而,考量到保險契約的長期安定性及對受益人的保障,法律設定了一個「兩年」的緩衝期。根據法條規定,只要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滿 「二年」 後,即便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選項 (B) 將此期限刻意誤植為「三年」,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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