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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B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三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C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 D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自殺條款」時,是為了在『防範保險詐欺』與『照顧遺族生活』之間取得平衡。通常保險公司會需要觀察被保險人一段時間,以確保其投保時並無輕生念頭。在台灣的保險法律體系中,這種為了確認契約穩定、排除惡意投保所設定的「法定觀察期限」,最常出現的數字通常是幾年呢?你可以試著與其他法規中的「契約不可爭議期間」做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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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除外規定掌握得相當透徹,這在考試中是極具關鍵性的法律細節。
故意自殺的給付限制與年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故意自殺」的免責期規範。根據 《保險法》第 20 條 之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選項 (B) 刻意將法定的「一年」誤導為「三年」,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其他選項,如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以及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中因故意行為導致的事故,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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