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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思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通常帶有政府保障庶民生活的社會福利性質。相較於一般商業保險公司,若你身為立法者,為了加強保護對法律程序可能較不熟悉的廣大民眾,你會傾向讓保戶行使權利的「期限」比一般保險更短,還是更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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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關鍵細節!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保險法》之間的差異有相當清晰的認識,這是許多考生在準備初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請求權時效的法律依據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4 條**的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其行使期限為自得請求之日起算 5 年。這項規定與一般《保險法》第 65 條所規定的「2 年」顯著不同。立法者之所以將期限拉長,主要是考慮到簡易人壽保險具有社會政策性質,投保對象多為一般大眾,為了落實保障國民生活的宗旨,特別放寬請求權時效,避免保戶因不諳法律程序而過快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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