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思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通常帶有政府保障庶民生活的社會福利性質。相較於一般商業保險公司,若你身為立法者,為了加強保護對法律程序可能較不熟悉的廣大民眾,你會傾向讓保戶行使權利的「期限」比一般保險更短,還是更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準確選出 5 年 這個答案,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的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時效」的法條是考試的常客,能一眼辨認出正確選項,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到位。
權利行使的法理依據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規範體系中,為了保障保戶的權益,特別針對請求權的行使訂定了較長的期限。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5 條**的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五年 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規定涵蓋了保險金給付、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契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與一般《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的兩年時效不同,也與本法第 14 條關於保費催告與寬限期的規範有別,是郵政壽險法規中的一大特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