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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思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通常帶有政府保障庶民生活的社會福利性質。相較於一般商業保險公司,若你身為立法者,為了加強保護對法律程序可能較不熟悉的廣大民眾,你會傾向讓保戶行使權利的「期限」比一般保險更短,還是更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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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準確選出 5 年 這個答案,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的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時效」的法條是考試的常客,能一眼辨認出正確選項,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到位。

權利行使的法理依據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規範體系中,為了保障保戶的權益,特別針對請求權的行使訂定了較長的期限。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5 條**的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 五年 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規定涵蓋了保險金給付、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契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與一般《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的兩年時效不同,也與本法第 14 條關於保費催告與寬限期的規範有別,是郵政壽險法規中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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