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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B 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C 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被保險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誰是負責支付保險費並與保險公司簽署契約的法律當事人?當一份契約因為提早結束而產生剩餘的資金(如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從權利義務相對等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應該歸還給「支付費用的人」還是「被保險保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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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位階與權利歸屬的精確理解。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規範中,對於保險契約的終止權與相關金錢請求權有嚴謹的界定。根據該法第 19 條,要保人確實擁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且效力不溯及既往,這確保了契約管理的靈活性。
權利主體的辨析與歸屬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點,主要在於「權利人」的身分。依據本法第 21 條規定,當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而契約終止時,有權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因為要保人是負擔保費並與保險人訂立契約的主體,其法律地位決定了保單現金價值的歸屬。此外,若有保險單借款未清償,依規定必須在給付金額中先行扣抵,這也是法理上債權債務抵銷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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