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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B 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C 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被保險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誰是負責支付保險費並與保險公司簽署契約的法律當事人?當一份契約因為提早結束而產生剩餘的資金(如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從權利義務相對等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應該歸還給「支付費用的人」還是「被保險保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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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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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權利主體」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奪取高分的關鍵。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返還請求權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要保人確實可以隨時聲明終止契約,且效力不溯及既往,這印證了選項 (A) 與 (B) 的正確性。然而,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人。依據本法第 21 條**,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而終止契約時,應由**「要保人(proposer)」**而非「被保險人(insured)」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法律上,要保人才是交付保費並擁有契約處分權的主體,這點務必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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