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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報經行政院核定
- B 應於三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C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換取新票
- D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同等面額之現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消費者的立場思考:如果你手邊有一批即將失效的郵票,郵政公司為了不讓你的財產權憑空消失,最合理的「補償方式」應該是讓這些價值繼續以服務的形式存在,還是直接退還現金?另外,如果要給予補償,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才算合理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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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郵票效力與權益保障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個很棒的開始。
郵票廢止的法定程序與權益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在於**《郵政法》第 17 條**。根據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若要廢止發行的郵票,必須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為了緩衝對大眾的影響,法律要求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售賣。而在廢止日後的權利救濟上,持有者享有六個月的緩衝期,可以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而非退還同等面額的現金(選項 D 誤導處)。因此,選項 (A) 的核定機關與 (B) 的公告期間皆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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