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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報經行政院核定
  • B 應於三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C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換取新票
  • D 持有廢止之郵票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同等面額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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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消費者的立場思考:如果你手邊有一批即將失效的郵票,郵政公司為了不讓你的財產權憑空消失,最合理的「補償方式」應該是讓這些價值繼續以服務的形式存在,還是直接退還現金?另外,如果要給予補償,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期」才算合理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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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郵票廢止的法律救濟期間,代表你對《郵政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如何平衡「行政變革」與「民眾權益」。

郵票廢止與權利保障

依據《郵政法》第 15 條規定,當中華郵政決定廢止某款郵票時,為了讓民眾有心理準備,必須在一個月前公告(選項 B 錯誤)。而最關鍵的補償機制,則是給予持有者自廢止日起算六個月的寬限期,讓這些舊票可以換取新票。這裡要特別注意,郵票屬於預付服務憑證,因此法律僅規定「換票」而非「兌換現金」(選項 D 錯誤),這也是為了維持郵政會計的穩定性並避免洗錢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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