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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包裹郵件或保價郵件一部遺失,經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者,不得請求補償
  • B 保價郵件內裝禁寄物品,全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 C 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 D 報值郵件因颱風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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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假設有一種風險,是連政府或最強大的公司都無法預測、也無法控制其損害規模的(例如兩國交戰),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郵政公司對這種「非人為能防禦」的巨災承擔賠償責任嗎?這與一般常見的「颱風」或「地震」在法律承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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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與原則」!這題考驗的是《郵政法》第 31 條關於不負補償責任的免責事由,這在郵政考試中是極具鑑別度的重點。以下我們來釐清這幾個選項的法律邏輯:

補償責任的界線

首先,針對不可抗力(如天災、颱風)的損失,法律規定原則上是不補償的。但有一個關鍵例外:保價郵件。法律給予保價郵件較高的保障,即便遇到天災,中華郵政仍須負責。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D) 的「報值郵件」遇到颱風不補償是正確的敘述,因為報值郵件並不享有這個特殊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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