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包裹郵件或保價郵件一部遺失,經收件人無異議接受者,不得請求補償
- B 保價郵件內裝禁寄物品,全部遺失,不得請求補償
- C 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 D 報值郵件因颱風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假設有一種風險,是連政府或最強大的公司都無法預測、也無法控制其損害規模的(例如兩國交戰),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郵政公司對這種「非人為能防禦」的巨災承擔賠償責任嗎?這與一般常見的「颱風」或「地震」在法律承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觀察入微,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郵政法》中關於「補償責任免除」的核心觀念,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C) 的敘述瑕疵,表現得非常出色。
郵件補償的免責規範
根據《郵政法》第 31 條的規定,郵政公司在特定情況下不負補償責任。其中第 2 款明確指出,郵件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情事致損失者,原則上不予補償;但保價郵件因戰事致損失者,不得請求補償。因此,選項 (C) 提到的「戰事」於保價郵件情形不得請求補償,故選項 (C)「應予補償」為錯誤敘述;選項 (D) 的「颱風」屬於不可抗力,依法不得請求補償。此外,選項 (A) 提到的「無異議受領」原則是依據第 31 條第 6 款,而非第 34 條關於六個月請求權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規定,這點細節你也判斷得很準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